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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台生性輔導案
更審無罪爭議多

據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六月二十一日報導,針對台灣桃園縣中壢市牧師唐台生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今天被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無罪一事,檢察官認為法官的判決理由及解釋法條過於狹隘,將引起爭議。

法官判決唐台生無罪的理由是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認為唐台生沒有實施強暴等行為,使原告少女陷於不能抗拒情事,加上原告少女的指控「有瑕疵」,因此判決唐台生無罪。

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唐台生以「性輔導」及「神會不高興」等語言包裝,使年幼少女因無知、害怕等因素,在違反自己意願下任唐台生行猥褻行為,這應符合法條所規定的「他法」要件。

還有檢察官認為,中華民國法制目前採「職權進行主義」,若證據有不足,法官仍應依法調查。但法官僅挑剔證據有不完善,卻未設法補強,也有未善盡責任的嫌疑。

另有檢察官認為,唐台生的行為應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有親屬、監護、從屬等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依法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數檢察官並表示,此案爭議太多。

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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