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新聞》
有加國居民未住滿十年 申請老人年金受阻

【本報綜合報導】有加國居民向媒體投書,表示他年滿65歲,從台灣移民加拿大也超過十年,去年3月依規定送件申請老人年金,但承辦官員指他經常往返加拿大與台灣兩地,不符申請老人年金的居住規定。他雖向該名官員解釋,每年都在加拿大至少居住半年以上,且之前多次返台是為了照顧病危母親,他並補送母親住院及死亡證明等相關文件。

投書者強調自己知道每年至少要在加拿大住滿半年以上,因此十年來都遵守這個規定,但承辦官員僅憑台灣護照上的出入境戳章,就認定他不符居住規定。

根據聯邦政府規定,申領老人年金需符合以下資格:年滿65歲;持有合法居留證明(公民、永久居民或臨時居留證);至少在加拿大居住滿十年以上。

至於申請金額又分兩大類:一、可領取「全額老人年金」(Full OAS Pension)者,指從年滿18歲起到申請核准前,在加拿大至少住滿40年,且送件前10年實際住在加拿大。若送件前10年有部分時間離境,可以更早之前的居住時間抵用,但3年抵1年。二、領取「部分老人年金」(Partial OAS Pension)者,指18歲後到65歲止未在加拿大住滿40年,僅能按比例領取部分老人年金,如住滿11年,即可領取四十分之十一。

除老人年金外,加國耆老從65歲起亦可按月領取「保障收入津貼」(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GIS),兩項福利金隨申請人個人及家庭年收入不同而有所增減,進一步了解想知道OAS及GIS詳情,可到Service Canada網站http://www.servicecanada.gc.ca,或http://www1.servicecanada.gc.ca /eng/isp/oas/tabrates/tabmain.shtml計算每月可領取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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