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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聯邦最高法院日前對一宗有關離婚贍養費的官司做出指標性判決,維持加拿大「離婚法」所規定,負心配偶的惡行與贍養費的多寡無關。但最高法院法官同時裁定,負心配偶的惡行所導致的傷害,卻可作為法官裁量贍養費的依據。 這宗引起高度矚目的贍養費官司,發生在一對溫哥華夫婦身上。雷斯肯在和髮妻雪莉結褵二十年後,接受一家美國公司的工作邀請,隻身前往芝加哥,大約半年之後,他告訴妻子他另有新歡,要求離婚。 隨後雪莉因背痛辭去銀行的工作,並申請殘障津貼,她聲稱前夫的行為使她傷心透頂,以致離婚後無法繼續工作。身為會計師的雷斯肯在2003年失去年薪二十萬美元的工作。他向法院要求終止付給雪莉每月二二五零加元的贍養費,但遭BC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駁回。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賓尼明確表示,如今已五十九歲的雪莉喪失工作能力,確實多少和雷斯肯有關,法官得依雪莉所受傷害的程度,判定贍養費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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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盡形壽禮敬傳承。敬師,重法,實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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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盡形壽奉法持戒。願盡形壽眾善奉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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