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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中央社2004年11月報導,宋代的司法很先進,刑法講求證據、權利和各種上訴制度;民法中財產法規更是發達,甚至還有夫妻分產制度,只可惜到明代被取消,一直到近代台灣才恢復。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柳立言表示,中國古代民刑不分、士大夫缺乏法律知識。宋代的司法很進步,只可惜案件太多漏洞百出,空有法治理想,缺乏法制配合。 柳立言表示,宋代墓誌的特點是,充滿科舉新貴與中產階級的價值取向和生活風貌,注重生活、個人與家族的關係和社會活動,從上層士大夫到平民百姓都可以立墓誌,與唐代大不同,而且從墓誌的寫作方式與態度、身份、作者、讀者等因素出現許多變化,使得後人更能從中體會與佐證宋人生活的多樣化。 從墓誌獲得許多考證,更加確立宋代先進的司法制度,柳立言指出,從刑法來看,審與判由不同司法官負責,講究物證和醫學證據,絕非犯人認罪就結案,而且絕對不許刑求,判決前若人犯喊冤,則立即分司別勘,由其他不同司法官員審判,一年內無法結案時,則由縣上送州、路 (地方監司),或中央刑部審判。如果判決後犯人不服,還能循層級上訴,最後由皇帝定奪,有趣的是,當時的社會篤信天人感應的宇宙觀,認為天災是人間冤屈所致,因此經常有大赦和錄囚等措施。 宋代的民法更精彩,財產法規非常發達,柳立言形容,不但田地的買賣抵押和契約法規周全,甚至衝擊傳統的家族制度,例如夫妻同居而不共財,婦女享有較高的財產權和繼承權,如果婦女當初的嫁妝是大筆田地,婚後照樣得繳稅,並非併入夫家,顯見當時男女平等的觀念非常進步,可惜到明代被取消了。 而宋代民法更重要的是制定嚴密的司法程序,例如須由書舖 (代書)寫訴狀,書舖可以代為調解兩造、書證辯偽,同時規定每年2月1日到9月30日農務繁忙,期間不得受理農戶有關案件,但到南宋時更改,以避免豪強欺侮農戶;訴狀送進衙門,門口有專人開拆 (檢查是否合乎規定),亦可再進行調解。 法治觀念的進步帶動科舉考試將法律列為必考,宋神宗時,考中新科明法,就可立即任命為地方的基層司法官員,考中進士科反而要候選,造成「天下爭誦法令」。柳立言強調,可惜的是,宋代的司法與行政混合,處處受制於行政,法令繁多且修法頻繁,造成「搖手舉足輒有法令」、「用法之際,官不暇遍閱,吏因得以容姦」;縣令們終日埋首案件,只好依賴吏人協助,而最基層的吏人低薪易受賄,往往混淆了縣令的審判。 |
願盡形壽禮敬傳承。敬師,重法,實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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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盡形壽奉法持戒。願盡形壽眾善奉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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